——由一樁農民工勞務糾紛引發的思考
師事務所律師李媛負責此案。
案件難點:
被告不確定,立案難:
崔某僅知道,介紹人姓陳,具體名字不詳;工地上有安全員,但不知名字;包工頭聽說是楊某,但對他一無所知。
法律關系模糊,定性難:
崔某在工地做工,沒有入場登記、安全教育、沒有工服、工牌,報酬是現金結算沒有任何記錄,甚至連勞動工具都是自己準備的,勞動關系難確認。
基本事實證據少,勝訴難。崔某從架子上摔下后,雖疼痛難忍,但因為沒有外傷,并且自己一人前往附近醫院就醫。因此,很難證明什么時候受傷、在哪里受傷、為什么受傷。
代理經過:
在律師的挖掘下,崔某和陳某之間預支工錢看病、相約見面地點等,這些短時間內通話記錄;二人在工地旁的十字路口見面,陳某給崔某錢,十字路口的監控設備拍到;剛摔下不久,姓彭工作人員讓他盡快去就醫;其沿路面館老板給他一本書和繩子讓他先吊著胳膊避免二次損傷……這些間接證據構成支持訴請的簡單證據鏈。
中建某局是國企,也是整個被告鏈條最上游的單位。在第一次開庭后不久,這個局協調勞務公司拿出了和楊某之間模板業務分包合同、楊某的身份證復印件等,律師第一時間追加包工頭楊某為本案第一被告。
隨后,當事人以“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”為案由提起訴訟,放棄勞動關系確認。
在法官主持下,案件最終得以調解,原告起訴的醫療費、誤工費、殘疾賠償金(崔某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)、護理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、營養費、后續治療費、精神損害撫慰金、鑒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92069.39元,由包工頭楊某及勞務公司連帶承擔68000元。目前,案件已結案。
案件啟示:
對于建筑類企業、勞務公司:
對相對固定的職工,應參加工傷保險;對靈活用工的農民工,應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。應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,對人員的流動進行全面監管。對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,該組織或個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的,發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對于提供勞務人員:
1、要求與用工主體簽訂合同,明確雇主是誰,以便在發生安全事故時能夠找到責任主體,使賠償有據可依。
2、入場時,要求按照真實情況進行入場登記,防止因登記不及時造成的空白期內安全事故無法得到賠償。
3、盡量要求雇主通過銀行轉賬的付款方式支付勞動報酬,以證明雇傭關系存在。
4、確定雇傭關系時、發放勞動報酬時盡量留存錄音證據。
5、受傷后第一時間匯報給安全員或者負責人,至少報告給數名工友,確保有證人能夠證明受害原因;
6、不要獨自就醫,一定要求有關人員或者工友陪同。
現實中,前三項做到很難,但是第4、5、6項應至少確保做到,否則,傷害一旦發生,維權會變得困難重重。
李媛
隨著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,越來越多的農民工加入到城市建設中,在這樣一個高風險的工作里,農民工如何保護自己不受傷害、受到傷害后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就顯得尤為重要。
案情回放:
農民工崔某經陳某介紹,自去年3月12日起在西安一工地做木工,工作是拆模。陳某告訴他拆一間屋子900元,工地上一共有十幾間屋,要全部拆完,工錢隔幾天就會結一次;崔某自己又找了葉某和李某兩名木工一同做工。
3月21日,崔某拆房時從架子上摔下受傷。他自己前往工地旁邊的小醫院就醫,初步診斷骨折,后經西安市紅會醫院確診為右橈骨骨折,需手術治療。
崔某找陳某解決此事,陳某告訴他,拆模業務的承包人是楊某,該項目承包人是四川某勞務公司。崔某便找到楊某及該勞務公司協商此事,但楊某給崔某2000元后便再不出面,勞務公司更是置之不理。
無奈,崔某于5月求助于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,援助中心委派陜西金鏑律